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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不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其没有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但乙公司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剧本杀复盘解析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把剧本复制之后再进行销售,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购买方:可能侵犯剧本作品的复制权如前文所述,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玩过“剧本杀”的朋友都知道,在玩“剧本杀”时,商家会把打印好的剧本一次或者多次发给玩家。丙公司把从乙公司处购买的剧本用到了其经营的“剧本杀”业务中,也就是说,丙公司需要把这些剧本下载并打印出来,才能投入实际的经营业务。丙公司打印、复印剧本并将其用到“剧本杀”业务中的行为,就侵犯了剧本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如果丙公司从乙公司经营的网店内购买的是打印好的“剧本杀”剧本,买回来之后没有再进行复制,而是直接用于其经营的“剧本杀”业务,那么是否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的确没有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但日后如果购买的纸质“剧本杀”剧本破旧了,丙公司想通过复制更新剧本,就非常有可能构成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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