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焚烧:焚烧垃圾具有回收热能和垃圾减量彻底的优点(焚烧后垃圾体积减少80%~95%),然而这种方式耗资巨大。建设一个日处理垃圾1000吨的焚烧炉及附属热能回收设备,大约需要7~8亿元。
7.食品垃圾:指人们在买卖、储藏、加工、食用各种食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这类垃圾腐蚀性强、分解速度快,并会散发恶臭。普通垃圾:包括废弃纸制品、废塑料、破布及各种纺织品、废橡胶、破皮革制品、废木材及木制品、碎玻璃、废金属制品和尘土等。
8.普通垃圾和食品垃圾是城市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主要对象。
9.建筑垃圾:包括泥土、石块、混凝土块、碎砖、废木材、废管道及电器废料等。这类垃圾一般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建筑垃圾进入城市垃圾中。清扫垃圾:包括公共垃圾箱中的废弃物、公共场所的清扫物、路面损坏后的废物等。
各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建设管理、商务、水务、交通运输、经济息化部门,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有关规定,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转移利用的联合监管,规范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行为,本市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原则与流程 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按照“市级平台、属地审核、明确来源、落实去向、息互通、部门联合”的原则推进开展。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的,由本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或集中收集单位(以下简称转移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在转移前通过“一网通办”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方可转移。
转移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息,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转移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或收集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转移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工程渣土等跨省转移利用的,还需提交经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备案审核表。
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转移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备案材料齐全且一致、废物来源和属性清晰、利用去向合理、合同真实有效的,由“一网通办”生成电子备案表及相应备案号。经备案通过后,转移单位可以按照备案明确的方式转移相应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市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定期汇总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情况,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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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将皮革废水处理后的污泥集中回收;
步骤二:将步骤一中的污泥抽入含有EM菌的反应器中,反应器内温度设置为30~35℃,相对湿度为80%~90%,搅拌混合均匀后,向反应器里通入空气, 使溶氧量在1~5mg/L之间,之后将反应器内的温度升至40~45℃,继续反应12~15h,随着溶氧量(DO)升高,污泥酸化率和污泥降解率均提高,当污泥中氧超过5mg/L时,反应器剩余氧浓度过高,对污泥中的菌群产生毒害作用,使其活性降低;通过设置适宜的温度、湿度,使菌群能够快速的生长,温度超过50℃,菌群会因温度过高而死亡,在适宜菌群生长温度范围内,好氧消化时间随温度的升高而缩短,去除率也会提高;
步骤三:对步骤二中反应好后的污泥入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脱水后的污泥含水量为60%~70%,压滤沉降后的上清液流出至废液收集池,